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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净化厂房与设施要求

浏览次数:1085更新日期:2019-06-05

化妆品厂房与设施要求:

企业生产环境是否整洁,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区是否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是否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

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是否分开设置.

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有害,易燃易爆原料的产品是否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是否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 .

厂房是否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生产区地面是否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不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车间四壁及顶棚是否易于清洗和消毒.是否有适宜的防水层高度.

生产区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消毒设施.进入生产区的新风是否经过过滤处理措施.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是否经过净化处理.

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和物料是否分别经过缓冲进入或者送入洁净室(区).

除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中不需微生物项目检查的产品类别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化妆品生产的制作,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形,内包材及清洁容器具的后一次精洗,储存是否在洁净室(区)进行.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是否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是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是否控制在45%-65%.

洁净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洁净室(区)的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洁净室(区)的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是否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便于清洁.

生产区内是否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其存放地点是否对物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并限定使用区域.

生产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更衣室,休息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是否对生产区产生不良影响.

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车间内储存区物料,半成品,待验成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够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生产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等公用设施是否易于清洁.

生产区的照度与生产要求是否相适应,厂房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洁净室(区)的照度是否达到300勒克斯.

空气净化系统及生产区的通风系统是否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洁净室(区)的窗户,顶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顶棚的连接部位是否密封.

化妆品生产中易产生蒸汽的操作区是否有良好的除湿,排风,降温等设施.

生产区的水池,地漏是否对产品产生污染. 

生产区的人员和物料出入,是否设置通道.

洁净区与一般生产区之间是否设置缓冲设施.

易产生粉尘的生产操作如粉碎,混合,筛选等是否配备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是否经过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仓储区是否安装照明和通风,防鼠,防虫等设施,是否设置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称量室或备料室是否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必要时是否设捕尘设施.

检验室,留样观察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

微生物检验室是否单独设置,是否有超净工作台.

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是否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是否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化妆品工厂卫生管理要求:

企业是否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是否由专人负责卫生管理.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设备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是否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洁规程,内容是否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生产区是否存放非生产物品.

每一阶段生产完成后,废弃物是否及时处理.

生产区是否定期消毒.

消毒剂是否对设备,物料和产品产生污染.

洁净室的空气是否定期监测,空气监测结果是否记录存档.

洁净工作服的选材是否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一致,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是否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

洁净工作服和一般生产区工作服是否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是否消毒或灭菌. 

已清洗的洁净工作服是否规定使用期限.

生产区是否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对临时外来人员是否进行指导和监督.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是否按程序进入,是否化妆和佩带饰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触半成品,成品内容物.

生产人员是否有健康档案,直接接触半成品,成品的生产人员是否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是否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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